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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補助

          關于發布《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認定 實施辦法(2018修訂版)》和《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

          日期:2018-04-09 字號:

          各有關單位:

          進一步做好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以下稱運維資質)認定工作,在已開展的運維資質試點認定工作基礎上,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近期組織修訂了運維資質認定實施辦法和運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現將修訂完成的《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認定實施辦法(2018修訂版)》(見附件1)和《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8修訂版)》(見附件2)予以發布,自即日起施行?!缎畔⑾到y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認定實施辦法(試行)》(中電聯信委〔2015〕2號)同時廢止。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近期將發布通知,明確2018年運維資質申報受理工作安排(含申報表格)等具體事宜。

          有關單位對運維資質認定工作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聯系。

           

          電子聯合會資質辦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8號樓1419室(郵政編碼:100846)

          聯系電話:010-68208063

          工作郵箱:sio@csi-s.org.cn

          聯 系 人:楊軍  娜仁圖雅 

           

          附件

          1.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認定實施辦法(2018修訂版)》

          2.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8修訂版)》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

                      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

          資質認定實施辦法(2018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以下稱運維資質)認定工作,按照《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字〔2015〕1號)有關規定執行,并依據運維資質認定特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以下稱運維服務)是指采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方法,依據需方提出的服務級別要求,對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統運行環境、業務系統等提供的綜合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維資質認定是指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依據本實施辦法對從事運維服務單位的整體實力、運維服務能力和水平所進行的評價和認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是指由運維服務單位正式聘用,熟悉運維服務技術和項目管理專業知識,具備一定運維服務項目管理工作經驗和能力,具有較好的信譽,并受所屬單位委托對運維服務項目進行全面管理的項目負責人。

          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運維項目經理和運維高級項目經理兩個等級。電子聯合會對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實施登記管理。

          第五條 電子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運維資質認定和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的管理工作。電子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辦)作為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運維資質認定和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運維資質分級及評定條件

          第六條 運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等級,其中一級最高。

          第七條 運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發布,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發布修訂版。

           

          第三章 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和登記

          第八條 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由企業自行聘,聘用條件除應滿足《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信委〔2015〕1號)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維項目經理從事運維服務相關工作經歷不少于1年。

          (二)運維高級項目經理從事運維服務相關工作經歷不少于5年,且至少負責過1個不少于30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

          第九條 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的登記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及增加的要求外,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信委〔2015〕1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運維資質認定及監督管理

          第十條 運維資質的申請與認定、證書管理及監督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事項外,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字〔2015〕1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2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

          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8修訂版)

           

          一、一級條件

          (一)綜合條件

          1. 申報單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系明確。

          2. 申報單位從事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以下稱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5年。取得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以下稱運維分項)二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2年,或擁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時間不少于2年。

          3. 申報單位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3000萬元,或所有者權益合計不少于3000萬元。

          4.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的運維服務部門,設立的運維服務機構涉及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少于3個。

          (二) 財務狀況

          1. 申報單位近三年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3億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5億元。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申報單位財務狀況良好。

          3. 申報單位擁有與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三) 信譽

          1. 申報單位有良好的誠信和公眾形象。

          2. 申報單位有良好的履約能力,近三年無因申報單位原因造成運維服務未完成的項目或由申報單位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3. 申報單位遵守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管理相關規定,近三年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無不良行為。

          (四) 業績

          1. 申報單位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10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以下稱一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總額不少于2億元,且近三年的營業收入總額中運維服務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或一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總額不少于3.5億元。

          2. 申報單位一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涉及的地區不少于5個;或一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涉及的用戶數量不少于10個,且涉及的地區不少于3個。

          3. 申報單位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60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數量不少于5個,或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30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且這些項目至少覆蓋6種運維服務類別(應用軟件運維服務、基礎軟件運維服務、支撐軟件運維服務、主機/存儲運維服務、網絡運維服務和安全運維服務)中的3種,并以上述6種運維服務類別為主。這些項目具有較高的運維服務技術水平。

          4. 申報單位近三年在主要業務領域承擔過國家、行業級復雜大型運維服務項目。

          (五) 管理能力

          1. 申報單位已建立完備的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持有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且持續有效獲證時間不少于一年。

          2. 申報單位已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且持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一年。

          3. 申報單位已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并能有效運行。

          4. 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于5年,運維服務業務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經過運維高級項目經理登記或具有電子信息類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運維服務工作經歷不少于5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高級職稱。

          (六) 技術實力

          1. 申報單位具有較強的運維服務研發能力,對主要業務領域的運維服務技術有深入研究,并能以產品形式提供標準化的運維服務。

          2. 申報單位應同時具有平臺化的過程管理工具和監控工具,且在一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中得到了應用。

          3. 申報單位主要業務領域中典型運維服務項目的技術居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七) 人才實力

          1. 申報單位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200人。

          2. 申報單位經過登記的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15名,其中運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于5名。

          3. 申報單位已建立完備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二、二級條件

          (一)綜合條件

          1. 申報單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系明確。

          2. 申報單位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3年。取得運維分項三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1年,或擁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時間不少于2年。

          3. 申報單位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1000萬元,或所有者權益合計不少于1000萬元。

          4.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的運維服務部門。

          (二) 財務狀況

          1. 申報單位近三年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1.5億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2億元。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申報單位財務狀況良好。

          3. 申報單位擁有與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三) 信譽

          1. 申報單位有良好的誠信和公眾形象。

          2. 申報單位有良好的履約能力,近三年無因申報單位原因造成運維服務未完成的項目或由申報單位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3. 申報單位遵守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管理相關規定,近三年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無不良行為。

          (四) 業績

          1. 申報單位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4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以下稱二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總額不少于1億元,且近三年的營業收入總額中運維服務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60%;或二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總額不少于1.5億元。

          2. 申報單位二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涉及的地區不少于3個,或二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涉及的用戶數量不少于5個。

          3. 申報單位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30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數量不少于5個,或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15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總額不少于1500萬元,且這些項目至少覆蓋6種運維服務類別(應用軟件運維服務、基礎軟件運維服務、支撐軟件運維服務、主機/存儲運維服務、網絡運維服務和安全運維服務)中的2種,并以上述6種運維服務類別為主。這些項目具有一定的運維服務技術水平。

          (五) 管理能力

          1. 申報單位已建立完備的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持有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

          2. 申報單位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3. 申報單位已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并能有效運行。

          4. 申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于4年,運維服務業務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經過運維高級項目經理登記或具有電子信息類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運維服務工作經歷不少于4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中級及以上職稱。

          (六) 技術實力

          1. 申報單位具有一定的運維服務研發能力。

          2. 申報單位應具有平臺化的過程管理工具或平臺化的監控工具,且在二級評定條件限定項目中得到了應用。

          3. 申報單位主要業務領域中的典型運維服務項目具有較高技術水平。

          (七) 人才實力

          1. 申報單位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100人。

          2. 申報單位經過登記的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10名,其中運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于3名。

          3. 申報單位已建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三、三級條件

          (一)綜合條件

          1. 申報單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系明確。

          2. 申報單位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1年。

          3. 申報單位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200萬元,或所有者權益合計不少于200萬元。

          (二)財務狀況

          1. 申報單位近三年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15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申報單位財務狀況良好。

          (三) 信譽

          1. 申報單位有良好的誠信和公眾形象。

          2. 申報單位有良好的履約能力,近三年無因申報單位原因造成運維服務未完成的項目或由申報單位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3. 申報單位遵守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管理相關規定,近三年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無不良行為。

          (四) 業績

          1. 申報單位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付的運維服務項目總額不少于1500萬元,且近三年的營業收入總額中運維服務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運維服務項目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2. 申報單位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10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數量不少于1個,或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不少于20萬元的運維服務項目總額不少于100萬元。

          (五) 管理能力

          1. 申報單位已建立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2. 申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于3年,運維服務業務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經過運維項目經理登記或具有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運維服務工作經歷不少于3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初級及以上職稱。

          (六) 技術實力

          1. 申報單位具有的運維服務工具在近三年累計執行并按服務協議交付的部分運維服務項目中得到了應用。

          2. 申報單位主要業務領域中的典型運維服務項目具有一定技術水平。

          (七) 人才實力

          1. 申報單位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少于25人。

          2. 申報單位經過登記的運維服務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3名。

          3. 申報單位具有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并能有效地組織實施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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